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3.7.1 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同一时间按一次火灾考虑,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一次最大灭火用水,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如有)消防用水量之和。变电站、开关站和换流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3.7.2 设有消防给水的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3.7.3 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的下列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地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继电器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综合楼、材料库,地下变电站。下列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13.7.4 电压等级35kV或单台变压器5MVA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的特殊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换流站的消防设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5223的要求,地下变电站的消防设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16的要求。
    1 地上变电站和换流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7.4的规定。
表13.7.4变电站和换流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续表13.7.4
    2 地下变电站除满足表13.7.4规定外,还应在所有电缆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处设置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在所有油浸式变压器和油浸式平波电抗器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排油注氮、泡沫喷雾或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13. 7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3.7.1 变电站主要火灾危险物变压器油、电气盘柜、电缆均可用水灭火,且效果好、价格便宜,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确定变电站消防给水的基本原则。火灾次数和用水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而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小(无含油设备)、建筑物耐火等级高、体量小的变电站(含开关站和换流站)可不设消防给水。
    大部分变电站、开关站都有生活水源,大型换流站还有工业用水水源,均可作消防水池的补给水源,保证消防水源的可靠性。少数严重缺水的变电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增设火灾探测报警设施和其他固定式自动灭火设施(如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泡沫喷雾装置、电缆夹层悬挂式超细干粉装置、火探管或气溶胶装置等),取代水消防系统。
13.7.2 目前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变电站均按此要求。
13.7.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而制定。
13.7.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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